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镇巴佬横穿马路被处10元罚款,你觉得该罚吗?

勿念旧人 2020-5-19 15:54:33
本帖最后由 勿念旧人 于 2020-5-19 15:56 编辑

近日,有市民在某论坛发帖,称自己没钱买车,连走路居然都被罚款。并配上一张市交警二大队开具的罚单,罚款金额为10元。该帖发布后立刻引发网友讨论,有人认为交通违法本就该处罚,何况才10元钱;也有人认为交警现在连步行都要处罚,是不是在想办法“创收”。



记者仔细阅读了这张二大队开具的处罚决定书,上面明确标注了被处罚人于2020年5月15日在景德大道景泰路口,实施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六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。处罚决定书上描述,这位市民在景泰路口过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,也就是横穿马路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89条、《江西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10元罚款。

就网友提出的行人交通违法处罚是不是近期才开始严抓?对此问题,记者向交警支队政工科了解到,交警部门对行人交通违法的处罚并非近期才开始严抓,自2004年5月1日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正式实施起,行人横穿马路、闯红灯等行为已从“违章”上升到“违法”。近年来,我市交警部门主要采用口头训诫、罚抄交通法规、写承诺保证书、充当交通志愿者等方式对行人交通违法进行教育处罚,但对于多次违法、或拒不执行教育处罚的交通违法者,交警会依法开具罚单。

相关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六十二条: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,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;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,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;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、人行横道的路口,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,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八十九条:行人、乘车人、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,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;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,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五条:行人横过机动车道,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;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,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;没有人行横道的,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,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,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、折返。

《江西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: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,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处十元罚款。

来源:瓷都晚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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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条评论

贝哥 2020-5-19 19:19:48
应该管下路人

来自: iPhone客户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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紫色北极 2020-5-19 22:12:28

来自: iPhone客户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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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l^~^ 2020-5-19 22:14:35
确实看到朋友圈有人被罚了

来自: iPhone客户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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贝哥 2020-5-19 23:02:02
不然车子很被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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邓文英 2020-5-20 06:15:00
每个公民都要做到遵守交通规则,爱惜自己!尊重他人!
来自: Android客户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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满满的 2020-5-21 18:59:09
不罚不知道
来自: Android客户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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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鹏 2020-5-27 07:28:33
要遵守规则
来自: Android客户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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